終極上訴|黎智英等7人參與集結上訴終院 黎一方稱應考慮定罪相稱性

社會

撰文: 梁錦麟

發布時間: 2024/06/24 17:22

最後更新: 2024/06/24 17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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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8.18非法集結案,黎智英等7年向終院提出上訴。資料圖片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7人,涉於2019年8.18在維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成。7人早前獲上訴庭撤銷組織一罪,參與一罪則維持原判。終審法院早前就部分法律議題批出7人的上訴許可,今(24日)正式聆訊。黎一方指,終審法院過去在處理梁國雄案中,未有排除在執法上的相稱性,而本案遊行亦屬和平,法庭亦應考慮定罪是否相稱;法官聽罷陳詞後,擇日判決。

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(76歲)、李卓人(67歲)、吳靄儀(76歲)、梁國雄(67歲)、何秀蘭(69歲)、何俊仁(72歲)及李柱銘(85歲),控罪指7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;黎、梁均沒有出席聆訊。

李柱銘今到終院應訊。朱永倫攝

吳靄儀今到終院應訊。朱永倫攝

李卓人及何俊仁今由囚車押送到終院應訊。朱永倫攝

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代表;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;代表李卓人、何秀蘭則由大律師吳宗鑾;梁國雄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;何俊仁、李柱銘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;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。

是次上訴議題為,終審法院應否採納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兩案中,具說服力但對終院沒有約束力的判例?如採納,法庭應在甚麼情況下進行「執行相稱性」的評估。

黎一方陳詞指,終審法院過去在處理梁國雄案中,未有排除在執法上的相稱性。而在本案中,警方因擔心遊行遭受不法分子騎劫而決定終止遊行,然而最終事件未有如警方預期般發生,故各被告不應因警方擔心而受到影響,法庭亦應考慮定罪是否相稱。

吳一方陳詞指,案發時各被告均表現和平,而且當日的集結未有暴力行為,認為若法庭裁定上訴人有罪,或會不合比例地干預自由權利。法官則指出,原審法官裁決時已裁定控方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。吳一方則指出,不論在原審、上訴或是司法覆核,均應檢視定罪是否相稱。

其餘上訴人代表陳詞時則關注定罪是否相稱,又指和平集會的權利在執法過程中未受保障下,只能於法庭處理,而且當日警方亦沒有必要拘捕上訴人,法庭應就定罪確保相稱性。

律政司一方陳詞指,梁國雄及鄒幸彤案已釐清相稱性上的相關原則,又指若上訴人爭議相稱性問題,可透過司法覆核等途徑處理。律政司指,上訴人曾於集結期間高舉橫額,以及站於隊伍前方,又指本案獨特之處是要平衡公眾安全、言論自由及國家安全等。

7人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均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,黎智英及李卓人共被判囚12個月、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。上訴庭其後裁定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,撤銷控罪,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維持原判,經調整後,黎的刑期為9個月,李卓人為6個月,梁及何則為12及5個月。至於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,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,均緩刑2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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